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▸場地使用管理須知

 ▍申請   展出日前1個月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▍展期    最多1個月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▍取消    展出前10

一、凡舉辦藝術、文化、教育性等相關活動,得向圖書館申請借用使用場地。

二、申請使用展覽空間者,應於展出日一個月前,向圖書館提出申請。

三、展期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(含布展、撤展),並以靜態展為主,圖書館得視情況協調單位調整檔期。

四、若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反法律、妨害公序良俗及經圖書館認定不宜使用等情形,圖書館得停止其使用。

五、申請單位或個人因故未能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日前十日通知。

六、使用圖書館場地及設備,應注意維護,用畢應回復原狀,如有毁損,應負賠償責任。

七、申請人提出申請前,應先詳閱圖書館訂定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,若有問題,請電洽圖書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