▍申請 展出日前1個月 ▍展期 最多1個月 ▍取消 展出前10日
一、凡舉辦藝術、文化、教育性等相關活動,得向圖書館申請借用使用場地。 二、申請使用展覽空間者,應於展出日一個月前,向圖書館提出申請。 三、展期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(含布展、撤展),並以靜態展為主,圖書館得視情況協調單位調整檔期。 四、若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反法律、妨害公序良俗及經圖書館認定不宜使用等情形,圖書館得停止其使用。 五、申請單位或個人因故未能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日前十日通知。 六、使用圖書館場地及設備,應注意維護,用畢應回復原狀,如有毁損,應負賠償責任。 七、申請人提出申請前,應先詳閱圖書館訂定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,若有問題,請電洽圖書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