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※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「從嚴認定」:所有屬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、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屬之。
※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項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